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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文件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2021年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全国上调电价 山东电价是否涨目前尚未接到通知

3、黑龙江省: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上调0.17分钱/千瓦时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2021年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发改价格发〔2021〕1158号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保持天然气发电平稳运营,保障电力供应安全稳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今冬明春对天然气发电机组顶峰发电实施阶段性上网电价支持政策的函》和《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苏价工〔2018〕162号)精神,现就2021年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临时上调1-3月、7-8月和11月天然气发电电量电价。调峰机组上调0.063元/千瓦时,40万级、20万级、10万级热电联产机组分别上调0.063元/千瓦时、0.068元/千瓦时和0.066元/千瓦时,楼宇式分布式机组上调0.066元/千瓦时。   二、临时上调12月天然气发电电量电价。调峰机组上调0.123元/千瓦时,40万级、20万级、10万级热电联产机组分别上调0.123元/千瓦时、0.132元/千瓦时和0.129元/千瓦时,楼宇式分布式机组上调0.129元/千瓦时。   三、根据省政府要求落实的冬季应急顶峰发电天然气资源,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15日上游企业增供我省调峰电厂的天然气,在运行调度部门最终确定气量后,所对应的上网电量电价上调标准根据我省气电价格联动机制执行。   请你单位及时做好与相关天然气发电企业的电价结算工作。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11月26日  齐鲁晚报济南12月27日讯(记者 胡磊)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国宝有关明年全国上调电价的一席话,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省电价会不会上调呢?今天,记者走访了省经贸委和山东电力集团,均称截至目前没接到上调电价的文件。   据了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国宝前天称,经国务院批准,自明年1月1日起,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统一提高每度0·7分钱,除农灌、化肥生产、居民用电价格外,每度电增加0·8分。   昨天和今天,记者就此消息多次采访山东电力集团,该集团有关负责人答复说,他们也是从网上了解此消息的,对此事也非常关注,但没有接到涨价的正式文件。下辖山东电网19家发电企业的鲁能发展公司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对上调上网电价表示欢迎,因为此事将缓解燃煤涨价造成的压力,但他们也没接到正式文件。   省经贸委电力处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他们至今也没接到发改委的正式调价文件。但据他分析,由于各省电价和电力供需情况不一样,再者供电价格调整要经过听证,因此调整幅度不可能全国“一刀切”,具体调整办法要等正式文件下发才能知晓。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和提高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的通知。文件指出,自2017年7月1日起,提高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提高0.17分,调整后的黑龙江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74元(含税,含脱硫、脱硝、除尘加价)。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机组)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17分同步调整。详情如下: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和提高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的通知   黑价格〔2017〕126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合理调整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98号)、《关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52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黑财综〔2017〕37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和提高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原执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自2017年1月1日起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7分。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自2017年1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1.31分,自2017年7月1日起每千瓦时再降低1.83分;省电力公司对农电单位(含农垦、森工、小农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趸售电价和对监狱、戒毒系统所属供电单位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同步降低。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提高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提高0.17分,调整后的我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74元(含税,含脱硫、脱硝、除尘加价)。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机组)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17分同步调整。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6日   附件:   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分。   2.对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1.7分(农网还贷资金)执行;对抗灾救灾及农业生产中的排灌用电,按上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44分;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3分。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其他各类用电1.9分。   5.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相关电价调整方案:   安徽省 湖北省 内蒙古 江西省 辽宁省 上海市  海南省  福建省   吉林省  贵州省  北京市  山西省  湖南省 广西  天津市  山东省   重庆市  河北省  陕西省  江苏省  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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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ww.9qk.net/post/2894.html发布于:2025-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