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 关于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 关于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南京商业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 关于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3、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使工资奖金真正成为激励教职工的动力,突出向一线教师倾斜,向班主任倾斜的导向,经考核建立按劳取酬,优劳高酬的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敬业爱岗、尽职尽责,促使全校师生团结拼搏,再创辉煌,依据《教育法》、《劳动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9]109号)、《关于贯彻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宁人字[2009]156号)、《南京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综合原南京商业学校和原南京下关中等专业学校的绩效方案,特制订此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一、项目   包括基本工作量奖、考勤奖、超工作量奖、职务津贴、学期考核奖、教育教学各项奖励等。   二、发放方式   1、月考核及岗位津贴按月发放。   2、各项奖励等按项目发放。   3、剩余部分用于每学期末考核发放。   三、发放对象   凡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即可享受。   四、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每月考核:   1、基本工作量奖:一个标准工作量为800元/月。   1)专职教师完成规定的课时,视为1个标准工作量(标准工作量中含备课、上课、辅导、考核(试)、监考、作业批改、教师科研、指导兴趣小组等活动内容);所有学科满工作量均为10-12节/周,教师每周上满10-12节课,均按20元/节计发课时费,课时量超过12节/周,超出部分按照30元/节计发,课时量不足10节/周,不足部分按照30元/节扣发课时奖。   2)教师兼行政人员行政系数定为0.5,同时应兼课5-6节,纯行政人员岗位系数为1。   3)实习生指导教师岗位视为一个标准工作量,另外补贴交通费、通信费200元/月。   4)中层行政工作量系数为0.7,每周应上满4-6节课,副校级行政岗位系数为0.9,每周应上满2-4节课。行政干部课时量在规定范围内按照20元/节计发课时奖,超过规定课时量,超出部分不享受课时奖,不满规定课时量,不足部分按照30元/节扣发课时奖。   5)见习教师见习期内享受的课时奖标准减半执行。   2、考勤奖:每人每月全勤200元,按照考核发放。   3、岗位津贴:   ①班主任津贴:包括基本津贴和月考核奖两部分,其中基本津贴300元/月,在此基础上按班主任考核办法发放。班主任月考核奖按所带班级人数分为三档(包含信息联系费),发放标准及比例如下:   档次   A   B   C   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考核奖   15元/生   10.5元/生   7.5元/生   扣发全部津贴   比例   30%   50%   20%   ②管理干部津贴:中层副职600元/月,中层正职700元/月,副校级800元/月。   ③其他岗位职务津贴:   市兼职教研员中心组成员   各岗位职务津贴需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方可享受;非公不在岗根据缺勤天数按比例扣除职务津贴。中层干部兼职,按所兼任全部职务最高待遇享受。组织升旗、广播操的体育教师给予5元/节津贴。   4、各项扣款标准:   1)违反师德,工作中出现事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2)教学活动违规扣款:教研活动不到扣20元/次,视导、督导检查评为D课扣100元/节。教学检查教案、作业等不符合规范扣40元/次。其他教学事故及行政人员工作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见附件三《南京商业学校教学及行政工作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3)病事假、旷工等扣款:   病假、事假、旷工依据宁教人[2004]10号文《南京市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的暂行规定》、鼓人社〔2015〕5号《关于在全区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及学校十届一次教代会通过的《南京市鼓楼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执行。第一天至第三天,病假按30元/天扣除,事假按50元/天扣除,从当月累计病假第4天起,每天扣50元,从当月累计事假第4天起,每天扣100元,凡请病事假者,一月中病事假累计超7天,另扣除300元。重大疾病视具体情况学校将予以慰问。旷工按300元/天扣除,升旗、集会不到按20元/次扣除。教职工上班迟到、早退不超过半小时按50元/次扣除,半天内超过半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5、加班、值班费用:各处室因工作需要加班,必须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必须定人、定时间、定任务。加班申请单一天之内经分管校长签字,二天以上需校长签字,送校长办公室备案汇总。二个小时之内不作加班处理。平时加班、值班按40元/天计,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值班按100元/天计。   6、寒假、暑假各按每人400元发放。   7、每学期结束最后一个月纯教师按实际上课时数计算课时费,行政人员按实际上班天数计算,不参照标准工作量奖执行。   8、监考费均按20元/场计算。   9、如因旷工、旷课、违反师德、责任事故等计算结果为负数时在个人工资中继续扣除;   10、教师的实上课时与因公缺课统计以及教师考核、考勤由系部、校区负责,教务处审核。其余按管理归属由相应处室考核核准后月底报校办公室汇总,经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部分:学期考核:   1、在职人员按考核结果发放。   2、见习期内的人员按在职人员平均值的30%发放。   3、处分期内的人员不发。   4、调入人员自调入月起按月发放。   5、病假、事假人员按月发放。当月病事假累计不足3天,不影响学期考核奖,3-5天,扣发半个月学期考核奖,超过5天,扣发一个月学期考核奖。学期内病事假达到两个月,扣发全部学期考核奖。   6、其他奖励及管理办法见附件一、二、三。   本方案解释权属校长办公室。   南京商业学校   2015年12月   2  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日   关于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   实 施 办 法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根据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六盘水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市府办发〔2009〕78号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贵州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黔人社厅发〔2009〕2号)规定,为切实做好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按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含教师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市直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额度变化每年调整一次,原则上要求在当年的第一季度前完成。市直机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调整时,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的相应调整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统一部署。   (二)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要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市教育局具体核定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规范津贴补贴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取消违规津贴补贴。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利用“小金库”资金、违反规定利用政府非税收入等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部分,一律予以取消;在清理津贴补贴中未按要求如实上报的津贴补贴,一律予以取消。市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清理取消违规津贴补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保留的津贴补贴项目。规范市直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后,原国家出台的、按省有关规定保留的津贴补贴项目及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项目,即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补贴、禁食猪肉民族伙食补贴、高层次人才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离休干部取暖费、离休干部健康疗养费、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离休干部特需费、离休干部护理费,高龄补贴、红军保健费、红军生活困难补助费和建国初期部分退休干部生活费、住房增量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予以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3.归并津贴补贴项目。取消违规津贴补贴后,除保留的津贴补贴项目外,省及省以下各级各部门规定的和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予以归并。严禁在归并时借机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归并的津贴补贴项目详见附表一)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责等因素,按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分别设置岗位津贴。适当确定岗位津贴的最高等级与最低等级之间的比例,具体标准由市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月发放。(确定的岗位津贴标准详见附表二)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先拿出一定的额度,设置班主任津贴,具体标准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统一确定。具体确定各类标准时,要综合考虑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责任、工作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余部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市教育局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核定的总量范围内,按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在分配中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具体项目可设置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等,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给予倾斜。   (二)市教育局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按照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三)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后,报市教育局批准,送市人事局备案,在本校公开。   (四)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的岗位津贴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市教育局从同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拿出一定额度,设置校长津贴。具体发放校长的绩效工资时,由市教育局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按照有关规定,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及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自行提高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国家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要认真研究,按照促发展、保稳定的原则和要求,由学校统筹考虑,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绩效工资。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省有关文件规定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确定(离休人员补贴标准、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详见附表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费待遇对应的岗位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六)岗位等级(职务)变动的人员,从岗位等级(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所聘岗位等级(职务)的岗位津贴标准执行。未明确岗位等级(职务)的人员,岗位津贴按在职人员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七)新聘用人员在见习期内,岗位津贴按在职人员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八)200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前执行绩效工资标准,退休后,从执行退休费的当月起按相应的退休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九)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退职人员,以同职级在职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按基本退职费比例计发退职人员补贴。   (十)在职人员在法定休假期内、工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十一)在职人员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十二)在职人员连续事假一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连续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十三)受劳动教养、强制收容教养、强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处罚的,处罚期间在职人员停发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停发离退休生活补贴。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原享受标准继续发放,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到位。市财政局要统筹使用上级财政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增量,优先安排用于实施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同时,要大力开展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将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二)要规范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规定上缴市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市教育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由市教育局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制定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切实做好教师绩效考核的实施工作。   (二)市有关部门要统筹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工作预案,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引用地址:http://www.xici.net/b568260/d99809425.htm [复制│超文本复制]   返回《南京市小学教师..》 关闭窗口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拟定的《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2009年9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8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与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与水平核定的办法   (一)清理归并与规范现有津贴补贴。   1、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要与清理归并津贴补贴相结合。工作人员现行常规性和一次性津贴补贴项目,以及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或奖金需全部进行清理归并。归并后,统一实行绩效工资。   2、规范特殊岗位津贴。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教龄津贴、特殊教育补贴和国家规定的特级教师津贴仍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外,各部门、各单位在国家规定以外自行规定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保留改革性补贴项目。经批准执行的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下班交通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三项改革性补贴项目,予以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行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实施绩效工资后,各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   (二)绩效工资总量与水平核定的办法。   1、将清理归并的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2、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并按规定报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义务教育学校中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确定。   3、各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在核定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原则上同一行政区域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要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具体办法是,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具体确定本行政区域所属条件艰苦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划分办法与范围,其中,各县确定的所属条件艰苦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范围报省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审批确定。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一)绩效工资的构成。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按照同一行政区域同类人员实行统一发放标准的原则确定。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由学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建立分配办法,并在考核的基础上自主发放。   (二)绩效工资的实施。   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设立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两项。其中,对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增设农村教师补贴。   (1)岗位津贴。工作人员按现执行岗位工资标准所对应的岗位、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确定执行相应的标准。   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办法按2006年工改时的口径执行。   (2)生活补贴。工作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不再区分岗位差异,同一行政区域执行统一标准。   (3)农村教师补贴。同一行政区域内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农村学校教师,享受农村教师补贴。非执行教师序列岗位工资标准的其他人员不得执行。   农村教师补贴标准,根据同一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农村教师数量、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等情况,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农村教师补贴标准,不再区分岗位差异,同一行政区域执行统一标准。   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生活补贴标准详见附表一、二。市直义务教育学校不实行农村教师补贴。   2、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1)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的设置。为保持相对平衡合理,奖励性绩效工资在项目设置上,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班主任津贴、一线骨干教师津贴、超课时津贴和教育教学奖励津贴等项目,也可自主设立符合学校特点的其他项目。   (2)班主任津贴的实施。在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将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归并,不再分设。新设立后的班主任津贴,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统一标准和发放办法。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班主任津贴标准区分初中和小学两个阶段,分别按每人每月400元和300元的标准,并按月发放。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离开岗位后不再享受。   (3)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同级政府教育部门,对所属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项目、发放水平、考核发放办法等内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经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4)各级政府教育部门要制定所属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分配的指导。学校要根据同级政府教育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区分学校内部不同岗位特点和要求,制定并完善分类考核与分配办法,在分配中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学校在制定内部考核分配办法时,要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所制定内部考核分配办法,需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报同级政府教育部门批准后,在学校公开执行。   四、绩效工资核定与调整的办法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同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标准,根据工作人员岗位、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确定申报,经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后,按工资审批管理权限,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执行。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实行总量管理与核定。具体办法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根据所属学校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后,由同级政府教育部门管理调控。同级政府教育部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所属各学校用于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报同级政府人事和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正常变动,按工资审批管理权限,经同级政府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正常变动,原则上按年度进行调整。年度内学校因人员构成、岗位变动与调整而发生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变化的,当年度内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不作相应变动,待下一年度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时再作相应调整。   (四)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同一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五、退休人员计发生活补贴的办法   (一)在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实行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退休人员,在清理规范现有常规性和一次性津贴补贴,以及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发放生活补贴。清理规范后,除按国家规定保留并计入基本退休费的项目、标准,以及保留的改革性补贴项目外,不再另外发放其他津贴补贴。   (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三)退休人员按照现执行基本退休费所对应的岗位(职务)和截止退休时的工作年限,执行相应的生活补贴标准。   市直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详见附表三。   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按2006年工改时的口径执行。   六、相关政策   (一)为保持完全中学内部收入分配关系的合理,对其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学校统筹考虑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   (二)义务教育学校中的离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按现行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列入义务教育学校发放生活补贴的范围。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严肃收入分配纪律,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超水平、标准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按有关纪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管理以区县为主,市级适当补助支持”的管理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各级财政要大力增收节支、调整支出结构,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学校非税收入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其中:义务教育阶段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等方面,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帐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绩效工资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   八、组织实施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各区县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各区县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其中,各区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报市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县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经市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区县在拟定实施办法时,对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农村教师补贴和班主任津贴,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相关政策精神,在同一行政区域实行统一政策和标准。   (二)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由市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区县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由区县政府人事、财政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三)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0顶0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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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ww.9qk.net/post/3185.html发布于:2025-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