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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省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委会2023年年会在张掖市举办

2、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3、2020年甘肃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是哪天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落实省委“三抓三促”行动和全省律师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三年提升专项活动,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职能作用,促进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2023年5月26至27日,省律师协会在张掖市举办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2023年年会。

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王祖国、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李兴禄,张掖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静,张掖市律师协会会长王杰出席年会。省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部分委员及张掖地区律师共180余人参会。年会由省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邹世语律师主持。

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王祖国在开幕式上讲话,他指出,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律师专业能力的持久建设,精湛的律师专业化能力是律师事业长盛不衰的基石。近年来,省律师协会不断大力加强全省律师的培训力度,以举办省律师协会专委会年会为载体,积极探索以会带训,将年会下沉到市州举办,来带动市州律师的专业化能力的建设,推动全省律师专业化的发展。希望广大律师立足专业,聚焦企业需求,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专业影响力,积极拓展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领域,创新法律服务方式,不断适应新形势,把握新机遇,迎接新挑战,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加大对企业服务力度,以更高的专业水准为企业提供精心、精准、精细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张掖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静在开幕式致词,她指出,近年来张掖市的律师工作在省市政府及司法厅司法局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律师工作从数量上到质量上有较大的提升,但挑战与机遇并存,下一步张掖市的律师工作需严格按照“全省律师工作会议”会议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开展“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三年提升专项活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

张掖市律师协会会长王杰在开幕式上讲话,他指出,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是律师的传统业务也是基本业务,把专业的事委托专业的人解决已形成企业的共识,张掖市广大律师本着勤勉、敬业、诚信、尽职的行业规范和要求,为企业预防、管控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本次年会论坛聚焦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方式方法,促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准度、深度和广度,抓住了重点和关键,真诚希望张掖的律师能够珍惜这次学习交流的机会,学有所获。

本次年会分为主题论坛和专题讲座两个环节。

在主题论坛环节,各位参会嘉宾围绕“如何创新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方式方法,促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质效大提升”“如何促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准度、广度和深度”“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律师业务拓展”等主题进行交流探讨,省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委会副主任蔺春、省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委会委员何建军、省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委会委员张维斌分别围绕论坛主题作了主旨发言。参会律师围绕论坛主题,就律师创新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方式、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开发法律服务产品、制作法律服务指引和标准、企业法律服务新需求和风险点、企业个性化法律服务等方面进行了经验交流和分享,并深入探讨了律师如何通过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方式,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新思路、新路径。

在专题讲座环节,由省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委会主任邹世语律师作了题为《提升服务能力、转变服务方式,为顾问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法律顾问服务》的专题讲座,通过具体真实案例,分享了律师如何通过提升自我专业化水平、转变法律服务方式,更好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法律解决方案,真正做到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经验。

最后,省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委会还召开了本专委会年会,参会委员讨论了《甘肃省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报告》,并就专委会工作创新发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李兴禄对本次年会发表了监督意见,并表示省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委会召开本次年会符合程序,主题务实,讨论热烈,希望各位律师不断提升政治素养和专业素养,积极高效发挥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作用,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助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提升律师法律服务的杜会公信力,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律师服务收费的指导原则

第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律师事务所除收取约定的服务报酬、办理委托法律事务必须的差旅费以及办理委托法律事务需要代收代缴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平等协商、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争揽业务为目的,通过减收、免收律师服务费或其他方式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在本所醒目位置公示或置备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的标准范围,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1.委托法律事务需要的工作时间;

2.委托法律事务办理的难易程度;

3.承办委托法律事务需要的律师人数;

4.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承办律师的执业年限、社会影响度、职称级别和业务水平;

7.案件标的的大小;

8.办理委托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八条 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委托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活动,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律师协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服务收费的种类和方式

第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布实行的政府指导价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指导意见与委托人自愿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方式和数额。

第十二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第十三条 期间固定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为党政机关、企事业本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第十四条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确定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确定收费的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目涉及的标的额或交易额为收费基数,按一定比例或者分段按比例累计确定律师服务费用的收费方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项目,包括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诉讼代理、仲裁代理以及判决(调解)、裁定和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以及各种类型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按每工作小时的收费价格,确定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各类法律事务。采用计时收费的,委托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计时工作清单。

第十七条 风险代理收费方式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除收取基础费用外,其他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方式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条件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协议确定收费方式并约定收取的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重大、疑难、复杂或诉讼人数众多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适当增加收费。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范围与标准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

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范围与指导标准

第二十一条除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与委托人协商,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的(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仲裁),从第二个阶段起,可酌情减少收费。

第二十二条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如下:

(一)按件收费指导标准

民事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5000元至50000元幅度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按标的比例收费指导标准

民事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阶段的收费数额依照下列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一10%;收费额不足3000元的每件按3000元起收费。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为7%一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为6%一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为5%一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为4%一6%;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费比例为3%一5%;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收费比例为2%一4%;

8.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1%一2%。

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反诉的,反诉部分的代理费依照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30%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和非诉讼调解的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在本标准20%一30%范围内给予下浮优惠。

(三)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和收费指导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或人数众多的民事诉讼案件:

1.由高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或集团诉讼案件;

3.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4.涉及疑难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

5.涉外(含涉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案件;

6.在省、市、自治区范围或全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诉讼人数在10人以上的案件;

8.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上述标准的3倍以内收费。

(四)行政诉讼、仲裁业务的收费指导标准

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的收费根据是否涉及财产关系,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收费指导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五)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指导标准

非诉讼业务一般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按件收费的可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下列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

1.尽职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并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件在3000 元基础收费上按财产标的的3%收费;

(3)尽职调查、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等,按财产标的额2%收费,但最低不得低于5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与项目谈判或招投标等收费数额,依据合同或项目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不低于5000元;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为3%;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为2.5%;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为2%;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1.5%;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l%;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5%;

(8)1亿元以上为0.2%。

办理各类公司设立法律事务,根据注册资本额依照上述标准收费。

3.投资融资、兼并重组、股票发行上市、债券发行、公司改制、股权转让、涉外业务,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4%;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

(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l%;

(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7)办理公司自行清算业务,参照上述标准收费。代理一方当事人参与公司强制清算或破产程序清算的,按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收费。

4.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土地开发、PPP等投资项目的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5%一1.5%收费。

5.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起草、制定,按80000元一300000元/件收费。

(六)计时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法律服务事务可协商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可500元一5000元/小时的幅度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应根据律师投入的的实际工作时间据实累计计算,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一项工作中有两名律师提供服务的,应按照各自的工作时间累计计费。律师事务所在一项具体工作中提供三名以上律师服务的,只按两名律师的工作时间计费。

(七)风险代理收费指导标准

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基础费用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其他服务报酬的数额在标的额的5%一30%范围内与委托人商定。

(八)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1.担任小微企业法律顾问,20000元一5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2.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50000元一2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3.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元一3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4.担任个人法律顾问,10000元一3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专项事务或非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事务提供法律服务时,应依照本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计费标准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可以依照一审民事诉讼收费标准下浮10%---30%。

(九)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1.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政协法律顾问,50000元一2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2.担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律顾问,80000元一3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3.担任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或其直属机构法律顾问,30000元一2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4.担任其他人民团体或社会团体法律顾问,参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收费指导标准收费。

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的专项事务或非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事务提供法律服务时,须依照本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计费标准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可以依照一审民事诉讼收费标准下浮10%一30%收费。

五、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中“以下”、“以内”均不包含本数,“以上”、“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以外的律师服务项目的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律师协会也可以按照根据本指导意见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指导意见,报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甘肃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报甘肃省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2020年甘肃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时间为11月10日,也是法律考试主观题报名时间。考生可通过司法部网站查询成绩,并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书。

根据《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通过分数线,由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11月10日,司法部公布了客观题的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考生可在司法部网站上打印考试成绩通知书。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考试采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阅卷系统。

根据《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主观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司法部将于2021年1月中旬前公布主观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考生可在司法部网站上打印考试成绩通知书。

1进入司法机关成为公务员

通过法律考试,你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的工作。在今年的司法考试改革中,在原有人口的基础上,新增法律顾问、仲裁员和政府部门从事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工作的人员也要通过司法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律师占绝大多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申请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提交相关材料。实习一年后,参加法律部门组织的辩护和培训。如果你通过辩护,你就能拿到律师执照。

三。公司法律人员

公司法律人员主要为公司提供经常性的法律服务,如就公司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或指导,起草和审查法律文件,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协助相关业务部门为相关业务或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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